14.3 消防器材配置


14.3.1 各类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建(构)筑物、设备应按照其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14.3.2 各类发电厂和变电站的灭火器配置规格和数量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计算确定,实配灭火器的规格和数量不得小于计算值。
14.3.3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14.3.4 手提式灭火器充装量大于3.0kg时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小于0.4m,推车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小于4.0m。除二氧化碳灭火器外,贮压式灭火器应设有能指示其内部压力的指示器。
14.3.5 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油罐区、油泵房、油处理室、特种材料库、柴油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和电除尘等处应设置消防砂箱或砂桶,内装干燥细黄砂。消防砂箱容积为1.0m³,并配置消防铲,每处3把~5把,消防砂桶应装满干燥黄砂。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均应为大红色,砂箱的上部应有白色的“消防砂箱”字样,箱门正中应有白色的“火警119”字样,箱体侧面应标注使用说明。消防砂箱的放置位置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4.3.6 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发电厂和变电站应集中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水带、水枪和消火栓扳手,宜放置在厂内消防车库内。当厂内不设消防车库时,也可放置在重点防火区域周围的露天专用消防箱或消防小室内。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性质合理配置19mm直流或喷雾或多功能水枪,水带宜配置有衬里消防水带。
14.3.7 每只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65mm消火栓及隔离阀各1只、25m长DN65有衬里水龙带1根带快装接头、19mm直流或喷雾或多功能水枪1只、自救式消防水喉1套、消防按钮1只。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应配备带喷雾功能水枪。当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加设减压孔板或采用减压稳压型消火栓。
14.3.8 典型工程现场灭火器和黄砂配置可按本规程附录G的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14.3 消防器材配置
14.3.2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计算方式如下:
    (1)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容量;
    6)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2)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容量为
    (3)当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4)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5)修正系数应按表6的规定取值。
    (6)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容量为
14.3.3 使用两具灭火器共同灭火有利于迅速、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还可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即使其中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如果同一个地点取用、使用灭火器的人员太多可能会互相干扰,影响灭火。
14.3.4 如有条件,贮气瓶式推车灭火器和二氧化碳推车灭火器宜自带称重装置,以方便日常检修维护。
14.3.6 室外消火栓配置的消防水带和水枪数量应根据建(构)筑物室外消防最大一次用水量Q计算确定,该水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室外消火栓主要供消防车使用,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10L/s,每辆消防车取水灭火时占用1个消火栓,一辆消防车出2根直径65mm的水带,室外消火栓最大间距为120m,水枪数量=Q÷10×2,水带总长度=Q÷10×120×2。
    直流水枪用来喷射密集充实水流,适用于扑灭固体火灾。喷劳水枪在直流水枪的出口设置离心喷雾头,使水流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将充实水流变成水雾,适用于扑灭电气及油类火灾。开花水枪可喷射密集充实水流,还可以根据灭火的需要喷射开花水,用来冷却容器外壁、阻隔辐射热,掩护消防人员靠近着火点,适用于大型油罐火灾。当发电厂和变电站室外消防应对的火灾类型较多时,可采用可调式水枪。
14.3.7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同一型号的室内消火栓箱,带电和有油设备附近的消火栓应配置喷雾水枪或多功能水枪,最高处的试验用消火栓处应设置压力显示仪表。消火栓及消防水管外表应涂红色且与消防器材色标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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